|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北京蓝羽毛网络技术中心 被告:爱特信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网络著作权侵权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中国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历经数月,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共同制作了“世纪奥斯卡”(www.oscar.com.cn)网站。原告对该网站的整体设计和文字内容均拥有著作权。 “世纪奥斯卡” ( www.oscar.com.cn)网站囊括了从第一到第七十届奥斯卡奖的情况,是目前网络上介绍奥斯卡奖最全面的中文网站。由于资料祥备、权威,“世纪奥斯卡” (www.oscar.com.cn)网站受到了广大网友的热爱和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它也因此被中文雅虎评为“COOL站”,影响之大可见一斑。北京蓝羽毛网络技术中心接网友电话举报获知,被告所有的“搜狐”网站“奥斯卡影片”栏目中有大量内容涉嫌抄袭“世纪奥斯卡”网站。经查,“搜狐”网站“奥斯卡影片”栏目中,有184页内容,共198,459字系抄袭自原告所有的“世纪奥斯卡”网站,甚至连其中的文字错误也尽数抄袭。被告还在涉嫌侵权的网页上赫然标明“‘搜狐’公司版权所有”字样,使网友误认为原告抄袭,来信来电质问。 原告提请北京市公证处将被告之侵权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号:(99)京证经字第16653号),并于1999年10月13日正式向被告发出告知书。被告除悄然撤下侵权页面外,并未与原告联系。原告三次向被告要求磋商,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给做为原创者的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并给原告的经济利益、商业信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原告对“世纪奥斯卡”网站享有著作权,其中的文字部分著作权,亦属原告所有,被告的行为符合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文字作品的署名权以及使用和获得报酬权。 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10条、第46条,请求法院责令被告: 1.消除影响,在全国性平面媒体及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 2.赔偿我中心所受财产损害人民币25,8336元; 3.赔偿我中心所受商誉损失人民币10,000元; 4.赔偿我中心因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人民币5,000元; 5.支付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起诉人:北京蓝羽毛网络技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