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7)海民初字第2172号
原告贺冰(网络用名STOP),男,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出生,汉
族,北京市一轻局职工大学教师,住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注:现就职于北京同
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瀛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十
五号。
法定代表人梁冶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鸿,男,赢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住
单位宿舍。
原告贺冰与被告赢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赢海咸公
司)侵害名誉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原告贺冰诉称,我是被告的用户,以ST0P为用户名。一九九七年五月
十九日,被告在“赢海威时空”的“广而告之”电子论坛中发表了《ST0P
与赢海威》一文。该文捏造和歪曲事实,恶意丑化了我的个人形象,并在
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
公开在“赢海威时空”电子网络内赔礼理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
费五千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赢海威公司辨称,此文的发表是有一定的历史背景。由于原告在
网络上发表了一系列针对打人事件和信用点事件的文章,为了澄清事实,
我们才发表了《STOP与赢海威》一文,该文客观地反映了事实真相。我们
认为,在网络论坛中任何人都可以发表文章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因此,我们
发表文章也是正常的事情。该文并未侵害原告之名誉,故不同意其诉讼请
求。
经审理查明,贺冰系赢海成公司的网员,并以STOP为其用户名。一九
九七年五月八日晚,贺冰与其他网员来到赢海成公司时,被赢海威公司保
安人员打伤。为此,贺冰在论坛上发表了文章。同月十九日,赢海威公司以
Ihwspeaker的名义在“赢海威时空”“广而告之”电子论坛上发表了《STOP
与赢海威》一文,此文主要介绍了STOP与赢海威公司之间所发生的一些纠
隔。文中指出:“STOP不惜一切代价迫使赢海威公司的总裁们超乎寻常的
处罚忠于职守的员工,不禁惊异一时的郁闷怎会如此大动干戈?”文中介
绍了由于STOP所发表的两篇文章从而引起赢海威公司的青睐,并相邀其加
盟后又被辞退的情况。文中指出:“可怜的ST0P本想施展自身才能的机会
莫名其妙地消失了。更令STOP郁闷的是未来得及到人事部报到办手续,辞
退时连要求工资的机会都没有,可是郁闷的不得了。”并指出:“一日深
夜,STOP来到赢海威总部,旁若无人直闯,被保安人员强行截住,一向不
羁的STOP毫无顾忌的辱骂赢海威的保安,令得同样血气方刚的保安听得忍
无可忍”。庭审中,赢海威公司承认《STOP与赢海威》一文中的ST0P是指
贺冰。
上述事实,有《ST0P与赢海威》一文的文章,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
案佐证。
本院认为,赢海威公司在“赢海威时空”“广而告之”电子论坛上所
发表的《ST0P与赢海威》一文中,虽然使用了略显尖刻的词句,从而使贺
冰个人的感情受到了影响,但其所使用的语言不属侮辱性语言,并未贬损
贺冰的人格,不构成侵权。故对贺冰起诉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
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判决如下:
驳回贺冰要求赢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
影响、赔偿损失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元,由贺冰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魏九川
代理审判员 杨丽萍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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