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升笔记本电脑案最新进展


  • 1998年9月7日,恒升集团以侵害名誉权为由,以王洪、《微电脑世界》杂志社和《生活时报》社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详见其《民事起诉书》
  • 1998年9月15日,第二被告《微电脑世界》杂志社提出了有关其诉讼主体资格的异议,认为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故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同时还对案件的地域管辖提出异议。详见其《申请书》
  • 1998年9月23日,鉴于第二被告《微电脑世界》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恒升撤诉,同时第二次提起诉讼,将第二被告《微电脑世界》杂志社变更为“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
  • 1998年9月28日,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称其名称应为“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应非“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再次对本案地域管辖提出异议。详见其《申请书》
  • 1998年10月4日,第一被告王洪就本案地域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北京市海淀区既不是被告的住所地,也非所谓的“侵权行为地”,故本案不属海淀法院管辖范围。详见其《管辖异议书》
  • 1998年10月14日,因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提出有关其第二被告名称的异议,恒升再次撤诉,同时第三次提起诉讼,将第二被告的名称变更为“中国计算机出版服务公司”。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在收到恒升的第三次起诉状后,再次提出了地域管辖异议。
  • 1998年11月9日,据法庭介绍,由于恒升因第二被告《微电脑世界》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而不得不两次重新起诉,故恒升第三次起诉后的答辩期(针对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而言)刚刚届满。王洪及《生活时报》至今尚未收到恒升的第三次起诉状。同时由于王洪与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均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异议,法庭将就此做出正式裁定,故本案至今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 1998年11月18日,海淀法院合议庭根据第一被告王洪和第二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就本案管辖做出了(1998)海民初字第574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为北京市海淀区可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洪和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将在近日内决定是否就此提出上诉。
  • 1998年11月25日,王洪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关本案地域管辖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上诉人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位于保定,而所谓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也不在北京市海淀区,同时被上诉人恒升集团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明上诉人“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证据,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详见王洪的《民事上诉状》
  • 1999年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集王洪代理人陈志华律师和恒生集团代理人陆智敏律师“谈话”,请双方简单陈述了一下对案件管辖的意见。双方基本坚持各自原来的观点。法庭将在3月上旬就本案地域管辖作出二审裁定。
  • 1999年3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地域管辖作出(1999)一中民终字第83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始对本案的实体审理。请注意本站最新消息。
  • 1999519,海淀法院方岩(书记员)通知:527日召开本案预备庭,届时双方将简单陈述各自的观点,交换证据,为正式开庭做准备。
  • 199964日,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向海淀法院递交要求分案审理和驳回恒升起诉的《申请书》
  • 1999年6月17日,海淀法院通知:由于恒升不同意分案审理,故法庭决定于6月22日(周二)上午8点30分开庭审理本案。
  • 1999年8月18日,据了解,本案审判员陈继平已调至北京高院,但仍继续负责审理本案,并可能于本月底宣判。请继续关注本案进展。
  • 1999年12月15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恒升集团的名誉权,判决王洪赔偿恒升集团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15000元及审计费8000元;判决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生活时报社分别赔偿恒升集团24万余元,承担部分诉讼费。王洪、计算机世界和生活时报社均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详见《民事判决书》
  • 1999年12月24日,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向海淀法院递交上诉状。
  • 1999年12月27日,生活时报社向海淀法院递交上诉状。
  • 1999年12月28日,王洪委托律师向北京海淀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同时呈递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请求缓交22010元的上诉费,北京第一中院将在研究后答复是否同意王洪的请求。
  • 2000年2月24日,北京海淀法院通知王洪代理律师:王洪要求缓交诉讼费的申请被北京第一中院驳回,其必须在七日内一次性缴清全部上诉费,计人民币22010元。逾期未交,则视为其撤回上诉。
  • 2000年3月1日,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王洪终于筹措到上诉费,并于当天委托代理律师将款项交至北京海淀法院。该院将于近日内将款项及案卷再次转到北京第一中院。
  • 2000年3月31日,北京第一中院胡沛法官通知,请各方当事人于4月3日上午9点到法院谈话。
  • 2000年4月3日,上午,北京第一中院胡沛法官召集各方当事人,交待举证注意事项,并通知于4月17日上午9点到法院,交换证据。
  • 2000年4月17日,上午,北京第一中院胡沛法官召集各方当事人交换了证据。
  • 2000年6月19日,北京第一中院胡沛法官通知:本案二审定于2000年6月26日下午1点30分在该院开庭审理。
  • 2000年6月26日,本案二审已于2000年6月26日下午1:50至19:30,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 2000年12月15日,北京第一中院胡沛法官通知:定于2000年12月19日上午10点在该院开庭,二审宣判。
  • 2000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变更原审判决,王洪赔偿恒升集团经济损失9万元,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和生活时报社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判决书全文,请点击此处
  • 2001年3月12日,王洪因“拒不履行判决”被海淀法院拘留。
  • 2001年3月13日,下午,王洪的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孙海龙律师将王洪朋友筹借的九万元人民币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经办法官在请示领导后同意解除对王洪的拘留。当晚18时50分,王洪走出了北京海淀看守所的大门。

    另外,法官当天还通知本案双方当事人(王洪和恒升集团)及代理人,于2001年3月14日下午1时30分到该院执行庭,对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讨论。(注:北京海淀法院执行庭地址:颐和园新宫门南侧100米)
  • 2001年3月14日,下午,王洪及其代理人陈志华、孙海龙律师来到海淀法院执行庭,办理了执行终结的手续。当晚,陈志华律师受王洪委托,按照法院的要求,分别在新浪和网易的电子公告板上发表了《致歉声明》。本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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