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涉及消费者身份的认定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凡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都是消费者。那么,该电脑是王洪在使用,也是王洪去交涉维修事宜的,他怎么就不是消费者呢?另一方面,从商家的的角度来看,商家并不是针对特定的消费者而提供服务的,而是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负责,从而实现为消费者的服务。如果以购物发票的名字不是王洪就认定不是消费者,是不对的,因为合法财产的转让,当法律没有特别限制时,这种转让是合法的,原商家无权限制。
从中我们也看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很多毛病的,把“消费者”身份作为享有特定权利的前提,是其最大的过失。我认为,把消法取消,代之以“公平交易法”,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能地较克服消法存在的问题。
商家相对于消费者,应该极度弱化商家的名誉权。商家的著名定律是:“第一条,顾客是上帝,上帝永远是正确的;第二条,如果确实是顾客错了,那么参照第一条执行。”弱化商家的名誉权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说的。不仅如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批评权、监督权、建议权,对这种大众监督严来说,弱化商家的名誉权是题中应有之义。这与弱化公共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非常类似。这对规范市场秩序、建立起良好的交易环境是有利的。
网络言论问题。BBS具有即时性,语言随意性的特点。在特定氛围里形式和内容具有一定联系,离开这一环境性质就完全变了。所发表的言论有原汁原味性,没头没脑的。这种情况下要认定侵权必须慎重,对同样一句话,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人的感受是有差异的。原来的名誉侵权的认定,在适用网络上的情况时,应采取一种宽容规则。
利润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正常的商业利润在10%至12%之间,而审计结果是恒升98年的利润为11.8%,完全正常。所谓损失是值得疑问的。而据我所知,经营电脑硬件的通常利润更低,通常在5%至10%。所以由四家公司出的证据是值得疑问的,应当调查实际退货的客户,是什么原因而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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