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律周刊》
| 一、【论坛综述】 |
| 2000年2月26日,北京大学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在法学楼模拟法庭举行。这次论坛以"恒升笔记本电脑案"为主题,邀请法律界和计算机技术界的学者及法官,就1999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恒升笔记本电脑公司诉王洪名誉侵权一案所做的一审判决进行了学术上的深入探讨。 特邀发言嘉宾:王利明、何山、郭良、薛虹、韦之、李维、郭惠民、强世功、何兵、何海波等民法界、知识产权界和司法界人士。 主要讨论议题:1.网络服务者的法律责任问题,2.舆论监督权与商家的人格权的阶位问题,3.消费者的权利与商家的名誉权的关系,4.媒体对发布的信息的审查责任的问题,5.网络上侵权与侵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另外,学者们还从公共关系的角度和法社会学的角度对本案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研讨形式:专题发言与自由讨论相结合。 |
| 二、【恒升诉王洪案大事记】 |
| ◆1997年8月1日 王洪购买恒升SLIM-I笔记本电脑。 ◆1997年8月2日 发现显示屏有坏点,去北京更换笔记本电脑。 ◆1998年6月2日 将笔记本送至恒升代理,同日得到通知需付7300元才可以修。 ◆1998年6月9日 王洪文章"买恒升上大当"在网上发布,同时他将该文以"买恒升过程"为题转发北京海淀区消协。 ◆1998年7月2日 消协通知王洪:恒升答应修理笔记本。但王洪同恒升联系被告知需要道歉。王洪表示宁可不修理笔记本,也拒绝道歉。 ◆1998年7月3日 王洪文章"誓不低头"在网上发布,同时开始筹建"声讨恒升站点",后该网站更名为"IT 315"。 ◆1998年7月28日 北京《生活时报》以"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为题报道此事。 ◆1998年8月10日 北京《微电脑世界》以"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为题报道此事。 ◆1998年8月13日 王洪再次赴京将笔记本电脑送至恒升保修,两周后,王洪将修好的笔记本从北京取回。 ◆1998年9月7日 恒升集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告王洪、《微电脑世界》杂志社和《生活时报》社"侵害名誉权",索赔标的240万元。 ◆1999年3月10日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洪关于地域管辖的异议,此案的程序性阶段宣告结束。 ◆1999年12月15日 "恒升案"有了一审结果——恒升胜诉。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陈继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判决如下: 一、王洪停止在国际互联网上对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名誉权的侵害、删除全部主页内容,注销网址以及主页有连接的镜像域名,在新浪网、网易等中文站点刊登向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致歉的声明,声明须经本院审查许可; 二、王洪赔偿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在《微电脑世界周刊》及《参考消息》上刊登向北京恒升远东电子集团致歉的声明,声明须经本院审查许可; 四、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赔偿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四万零三百五十六元八角; 五、生活时报社在《生活时报》及《参考消息》上刊登向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歉的声明,声明须经本院审查许可; 六、生活时报社赔偿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四万零三百五十元八角;以上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审计费八千元,由王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
| 三、【聚焦媒体】 |
| ☆《南方周末》1998年10月02日 网络能成为由消费者个人操作的公众传媒吗? 王洪吃下的第一只螃蟹将带来什么? ☆《北京青年报》1998年8月19日 “网页”恢恢,文件上载几乎每分钟都在进行,对于一般言论所述事实的真伪管理人员也很难甄别。但到目前为止,制定相关的条例约束网上言论是否有必要,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中国艺术界》网站热点透视栏目 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能借助先进的网络科技,同一个大厂家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它的意义已经远远 超出事件本身,它标志着中国的消费者已经成功地找到了快速独自反击某些商家的有效方法。 ☆《电脑报》1999年12月23日 对于《微电脑世界周刊》来说,成为王洪的陪坐也真是有些喜剧色彩。如果新闻媒体连登出被采访对象的语言也要负连带责任,这恐怕也是中国新闻界的一大悲。不知道我国法律所称新闻自由受法律保护从何来体现?新闻界从此凭空增加一条"不得随意转述他人语言,尤其是不得转述批评性语言"的新闻限制了。国内媒体的沉默,各大网站的沉默,不会是被这判决所影响才这样吧? 恒升与王洪的纠纷,从网下打到网上,其意义已不是一般的消费者在维权无效下的呻吟以及厂家商家维护名誉,网民其实更关心这样一个问题:法律的判决是否夺走了自己发言的自由?人们上网的目的,尤其是中国网民上网的目的是什么?网民倒底在网上追求什么?追逐什么?国内网站的内容雷同,互相抄袭,言之无物是不会吸引囊中羞涩的网虫们长时间留连的,而国外网站那弯弯曲曲的文字也不是所有网民们都能彻底弄明白的玩意儿。那么,网民们的理想便很清楚了,那就是一个可以不受约束的空间,可以自己发挥,可以自由想象,可以真实,可以虚假,可以做现实中不可能的事,说现实中不可能的话,这是一个自由的空间。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正因为它的虚拟,才有如此大的吸引力。恒升与王洪官司的判决,无疑是对这种梦幻的一个破坏。没有网民会否认醉心于网络的自由与自我的满足。之所以网络官司总是会引起网民的极大关注,从福州IP 电话案、作家告网站侵权到现在的这一案子,其实牵动大家的,更多的是对这个曾经自由无拘的虚拟空间出现了更多的现实的制约。 ☆《生活时报》1998年8月11日 “商家怕什么?怕舆论压力,谁给他们的舆论压力呢?媒体。电视、报纸和广播。过去消费者有纠纷,和商家交涉不成,就投诉”。但“没有哪个媒体会为每一个消费纠纷做报道,除非很典型的,因为消费纠纷实在太多太多了。恒升事件的意义,在消费者自己做了媒体的主人。”“只要说话有理有据,尽量不要有骂人的字眼,这样就什么都不怕了。” |
| 四、【论坛经典荟萃之一】 |
| ▲郭良(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副研究员): 一般的网络都有中心控制的东西来控制底下的服务器。而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结构,用术语说叫作分布式的网络,是一级级的往下走。最先一级的对下面的超文本链接究竟有多大的法律责任,是值得探讨的。像搜狐这样的网站最后不知道连到那个网站,是不是都要负责? 如果我买了电脑,电脑有了问题,我是不是有权力把这个讲出来。这个应该是可以的。就像我们的报道不断报道什么地方有什么事情,这种报道肯定会影响违约方所谓的名誉。但是,这种损害恐怕不能说就是一种所谓的侮辱和谩骂。比如说你修建了一个工程,这个工程质量很差,我说这个工程是王八蛋工程,我是不是侮辱谩骂了这个工程了呢?说是豆腐渣工程,但它的质量再差,也肯定要比豆腐渣强,说这种话是不是要负法律责任?我想法院是肯定要判断的。 ▲薛虹(法学博士,外交学院副教授): 基础电信的提供者叫BDI,网络提供者所负的责任在世界范围内有两种倾向,一种是责任严格化,不只是知识产权责任,还包括诽谤,黄色信息这些责任。如98年瑞典颁布了专门管理电子的法律。法律规定,电子布告版系统的经营者有在合理的限度内监督其所传输内容的义务。但这种严格责任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率并不高,多数国家没有采取这种做法,而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只有在有错的时候才让他承担责任。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严格责任的责任标准太严格了,对网络服务业是一种极大的打击,是一种损害,而且这是一种无法承担的责任。网络系统内运行的无数信息得逐一审查,这是不可能的,是不合理的。所以严格责任标准没有得到广泛的赞同。 怎么确定比较合理的责任标准?我看是不知者不为过。问题在于解决问题,而不是在于追究责任。怎么解决网络上言论自由、传输自由,还有权益人的利益保障问题,这叫界限的均衡。 ▲李维(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主任): 舆论的作用是反映民情,传递政策,传播信息,是对每个公众,不管是法人还是个人,都是平等的。你有意见,人家也可以有反意见。不能说一种意见出来以后,我们就如临大敌,不得了了,我看不至于这样,也不能说对媒体的每种意见都要求完美无缺,现在这个问题应该值得磋商。因此,我还是呼吁新闻法及早出台。 ▲王利明(人大法学院副院长): 当人格权和舆论监督权这两者发生冲突时,从司法的角度看,我们的价值取向究竟是什么?应当向哪一种权力保护倾斜?我个人认为更应该向舆论监督权倾斜。这一方面因为多年来舆论监督这方面太薄弱,而我们的社会太需要舆论监督了,尤其是在披露腐败、披露违法等等方面。另一方面,舆论监督体现了一种公共利益,而人格权毕竟是一种私人利益。我并不是说要牺牲个人利益,但当两者利益确实发生冲突的时候,不得不考虑向舆论监督倾斜。为了做到这一点,在某些方面我们应当对人格权的侵权,在构成的要件上有更严格的限制。对那些只是轻微的潜词造句的错误,表述的错误,只是因为转述的错误,或者轻微的过失,不应当视为侵权。更不能因为有这种轻微的过失判他侵权,甚至判他太重的责任,甚至使他破产。我觉得这对舆论监督权的发展没有什么好处。 ▲韦之(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有学者认为,说王洪作为一个消费者,一个公民,有言论自由,这是一种受宪法保护的更重要的权力,所以在必要的时候应该给予倾斜。但是不是在每一个案子里都要这样倾斜,值得探讨。我们应该从制度上来加以完善,而不是统统以牺牲一方来保全另一方的利益。在这个时代商誉已不再是一种私人的财产,而是越来越重要的思想财产行为。 我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也是一种受宪法严格保护的财产,对它们进行充分保护,是保证我们这个社会健康发展,顺利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必要的措施。我不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有什么倾斜,我反倒觉得同样是民事权力,要看具体的案情。 ▲郭惠民(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 恒升事件在面对危机的时候,对怎么减少危机对自己的冲击缺乏经验,或者说处理得非常生硬、笨拙。实际上,国外企业所面临的危机的来源,就是压力集团,或者叫利益集团,他们构成了在我们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行动主义。在中国,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各地的消协,也受到我们新闻媒体《质量万里行3.15》的支持,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意识在在觉醒。这就形成了对企业运作的很大的一种压力。但我们的企业在面对这种压力时,回应显得非常苍白、无力,最终就是打官司。 一个企业面对危机,通常采用的方法一种是公共关系,一种是法律。在公共关系中,我们用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这种协调的方式把问题处理掉,在最大范围内减少自己企业的品牌和形象的损失。因为你把这个事情闹得越大,对企业越不利,对企业名声的损失很不利。这个企业在打官司中,除了告消费者,还要告媒体。告媒体绝对是划不来的,这个是最大的忌讳。 ▲强世功(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讲师): 就这个案子而言,就我所看到的材料,我的感觉是在一个错误的时代里,选择了一个错误的案件,作出了一个很不恰当的判决。 优秀的法官是在为我们社会创设生活规则,开辟生活的空间,由此才成为英雄。在这个意义上,他是一个历史学家,他能够倾听时代的声音,感受时代的变迁,把握时代的精神,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他同时是一个社会学家,能够分析社会力量和社会结构的变化,通过社会利益分配与均衡来维持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他即使计算利益损失,也不是一个会计师那样的计算,而是一个经济学家的计算,他不光要计算法人的名誉损失,更主要的是要计算如此保护法人名誉导致的整个社会的代价和损失。但是,无论如何,他首先必须是一个法律人,法律共同体的一分子,信守法律规则,将自己的法律判断建立在理性的法律推理上,而不是建立在任性和臆断之上。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建成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 |
| 五、【论坛经典荟萃之二】 |
| ▲游振辉(福州中院法官): 这个案件非常讲究认定王洪是不是一个消费者的身份,这是一个非常奇怪的事情。商家就是为什么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者出售的产品,为维护这样的产品,从而给消费者提供服务。只要你提过来的是恒升的电脑,我就得维护,跟你的身份没有任何关系。我们现在倒过来了,是首先要看你是不是消费者,由于购电脑发票上的名字不是王洪的名字,从而说明你不是消费者,这是不对的。按照消法来说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都是消费者。从这个案件来看,从我们非常讲究的消费者的身份来看,可以得出一个什么结论呢?就是说消法是有很多很多毛病的。它的毛病是其自身无法克服的。怎么去解决这个问题呢?终究是把消法撤了,取而代之出台一个公平交易法。为什么这么说呢?现行的消法全部倾斜于消费者,商家就少一些。而公平交易法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力义务。我认为这可能是解决消法自身无法克服的问题的一个出路。 再说一下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名誉权的问题。商家相对于消费者,名誉权应当极度的弱化,这样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平交易的秩序,也有利于商家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做得好一些,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何山(人大法工委民法研究室主任): 互联网给大家开辟了一条自由之路,自己的文章,不用审查就可以登上去了,很幽默,是原汁原味的东西。这里有好的方面,但如果一旦发生问题怎办?别的象报纸、书、出版社什么的,咱们国家管得了,互联网国家管得了吗?国家管不到那块。这个事情怎么办?对这种事情,对以这种比较自由的方式发表文章,发表言论,一定要严格控制。一旦侵权,就得承担非常重的法律后果,侵权人得严惩。所以,办什么事情要有一个指导思想,有一个倾向性的东西。如果再进一步讲,我觉得法院判决还是不错的。 ▲康守玉(法学博士,人大法学院教授): 美国的《新闻法》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叫公正评论。如果这个评论者是站在公正立场上,那么这个评论即使内容有一些失实,但只要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那么也不足以构成侵权。称恒升电脑为垃圾品是否恰当、公正?如果王洪知道恒升电脑的质量,不会做出购买的决定,所以这个评论不能说是不公正的。 ▲阚敬侠(中国记协维权处律师): 在工业经济时代,个体消费者和生产商、销售商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无法行使权力。而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互联网的存在,消费者与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就逐渐取得了信息对称的定位。消费者可以选择在互联网或者其它媒体上评价这个产品,约束这个厂商,取得对抗的手段。 关于一审的判决,我认为还有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没有谈到。第一,判决中提到,任何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和传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这一条在中国电信263网卡上也有,是一个纸片。我想这句话肯定不是凭空来的,国家有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的控制是有意图的,有关方面已经有所反映。包括最近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新闻署发布信息,防止新闻单位对某条新闻进行首次发布。互联网站发布新闻必须从传统媒体那里取得授权。比如取得《人民日报》的信息,要先取得他们授权,这在某些地方已成为规章了。第二,关于互联网的信息制作,制作不是传播,如果只制作不传播也不会构成侵权。此外,人们不可能知道哪些是侮辱侵权,除非有特别明显的倾向。 ▲何冰(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某一事实之所以发生,往往是诸多原因造成的,即所谓多因一果,若将所有事实上的原因都视为法律上的原因,不仅会产生难以穷尽的困境,而且会形成无限株连的后果,导致连带责任的扩大化。为此,法律出于现实的考虑必须将大部分事实上的原因从法律上予以排除,即某一行为即使在事实上与损害有关联,在法律上也不认为其为损害的原因。王洪提供链结本身不可能构成对恒升名誉权的损害,若有损害,也是他人所发表的言论直接造成的。问题是:王洪应否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法律原则是"为自已的行为负责",而且在技术层面上,王洪也根本无法控制、左右他人在网页上所要发表的言论。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另一面是,那些在网上大放厥词的人星落在世界各地,插翅难追,法律是否有可能追究?这才是互联网为我们出的一道难题。我们面临的困境是:如果让版主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则网络世界遭受灭顶之灾;若王洪不负责任,谁又能够并应当对网上言论发生的可能损害负责? 再一个,法院判决说报社无法举证,即《生活时报》未能证明哪些消费者对恒升进行了声讨,这真是一个笑话了。我们举个例子,一个政策出台后,报纸上就会说举国上下一片欢腾,如果你跟报社说你这是骗人,你怎么证明是全国人民呢,而且还一个都不能少,报纸当然没招儿了(大笑)。言论既然是以公众的口吻来传播,不免有些夸大其词,有它偏激的立场,这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存在的基础,失去了这一点,我们就没法说话、没法出版了。所以,如果这个判决能成立,舆论自由就不复存在了。 ▲何海波(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本案的问题是消费者在多大的范围内有言论的自由,而新闻报道的准则是什么,媒体为自己的报道应当承担责任的标准是什么。媒体应当对报道的内容负责,但是并不是对他所转述的那些人,对转述的内容的内容负责。毕竟媒体不是司法机关,不可能像司法机关一样进行那么全面周密的调查,媒体强调时效性。 ▲朱启超(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导): 我认为立法者、执法者还是应该站得跟更高一些,从大形势方面来考虑这个案子该怎么判决,不能就事论事。但是,从现在来看,我不知道法院判决有没有背景,起码现在大形势的影响作出这样的判决,从判决的意图上讲也有这个意思,不只是想让被告赔偿50万的问题。这是我总的看法。 |
| 六、【特邀评论】 自由的代价 游刃(法学院99级硕士生) |
| 对恒升案的讨论自此已经必须超出案件本身的范围,一方面因为案件最终司法结论尚未产生,我们需要恪守舆论对司法施加影响的必要限度,既然我们对这个国家的法治还抱有希望,就必须首先学会尊重它设定的游戏规则;另一方面缘于新旧媒体对这个案件本身的讨论从非学术层面而言都已经进行的相当充分,网络时代号角的吹响使我们从未如此方便的认识和感受来自民间的智慧,任何对别人意见的简单重复都足以构成对"网民"思考能力和水准的亵渎--这是一种令人兴奋的压力(动力)之源! 就文题所涉及的"自由"而言,我们无法在这一案件中构建一种"国家与社会""个人与政府"互为对峙的解释格局。显而易见,案件两造都是私法主体,在上述二元对峙格局中都是道义上的优位者,因而在社会政治经济关系中他们一般承担同等的义务享有同样的权利,共同作为纳税人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当他们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一般而言并不需要格外考虑其中一方的需要从而在利益分配中作出特别倾向于某一方的安排。具化于本案之中,消费者权益无疑是重要的,但商誉同样是一个私法主体不可侵犯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必须保障的,但不能因此戕害言论失当而损及隐私或名誉的可能性。这种状况是典型的利益冲突并因而需要进行审慎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因此,认识所谓"自由的代价"就是一个极具现实性的问题。 最近读了林达的几部近距离看美国,仿佛找到了一位精通异域风情又深谙本土习俗的高级文化导游,不经意中的几句点拨,特别能够迎合思考着的中国人的兴趣点,对种种文化之间可能发生的误读也把握的格外准确。正是其《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使我对"自由的代价"有了更为清醒深入的认识,并构成了本文立论的基点和大部分材料的来源。 在中国人的话语空间中谈论自由的代价很容易引起条件反射般的误读,自由的取得不是要抛头颅撒热血么?这不就是自由的代价么?但到手后它可就是一支天天疯涨的绩优股,可以躺在上面睡大觉了。然而恰恰就是这支绩优股,因为没有多少人敢于跟风追涨,是很有可能被高位套牢的。 我们大概都还记得那场发生在美国本土中部震惊全球的俄克拉荷马大爆炸,事后查明,被逮捕的麦克维和尼可斯并不象一般预想的那样是什么国际恐怖组织的成员,而仅仅是土生土长的美国退伍军人。他们经常与一些右派民兵组织接触,在精神上深受他们的影响,而这些组织的宣传材料中包括了以美国政府为假想敌的详细攻击计划,函纳了进攻联邦政府大楼、绑架重要人物、破坏物资供给和处决敌人的种种方案,可以说,这是一次典型的美国"理想主义者"选择激进手段表达自己意见的事件。但根据最高法院确定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测定原则,只有当一种宣传暴力的言论有可能煽起"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动时,政府才有权干预。因而,他们的种种主张仍然可以合理合法的利用公共渠道广为传播,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但负面影响如此之大,美国人为什么非让它们存在不可呢? 也许这个例子还不够典型。 曾经听说过这样的论断,自由并不是没有条件的,对那些意图彻底摧毁自由的言论,自由本身就意味着压制。我们同样可以看一下美国人在这个问题上的实践。 1987年8月,一些三K党成员意图在该市的一个"公众参与"频道中宣传他们的种族主义言论,要求成立纯白人的国家,而且在这个国家中,只有与政府一致的言论才被认为是合法的。是否允许这样的节目在电视中播放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并导致了全国性的关注。当地议会甚至不得不通过彻底关闭该频道的方式来禁止三K党这些言论的传播。这样的行为立即引起了诉讼,为保障公民权利而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美国公民自由协会为三K党成员进行了辩护。堪萨斯市议会最后选择了妥协,作为对方撤诉的交换条件,该市必须重开"公众参与"频道,并确保以后不发生类似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事件。结果市议会以7比3通过了这一要求,三K党的第一集录象节目在1990年4月3日播出。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因为美国公民知道,任何宣称掌握了"正确"与否判断权的人都可能成为新的独裁者,社会中的价值是如此多元,如果让"真理"一不小心成为言论的仲裁者和言论自由的目标,专断和压制就立刻有了借口。因此,美国遵循严格的"内容中性"原则,在言论内容是否可接受的问题上不做任何判断,其内容也不能成为任何禁止的理由。三K党的辩护人斯蒂芬.潘弗所言极是:"我们不可能一边宣称这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一边又把言论划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两部分。如果有一种检查制度可以把三K党从电视里剔出去,那么,同样的制度也许早就把马丁.路德.金的讲话从阿拉巴马州剔出去了。"对于反对自由的言论,潘弗的回答同样睿智:如果你因为害怕一个不自由的时代,因此就不给他们言论自由的话,那么,这个不自由的时代已经开始了。是你自己给它开了头。 正是在这样的行为逻辑下,法庭并未因死伤的惨重而丝毫减损俄克拉荷马爆炸案肇事者的诉讼权利。其办公室在爆炸中受到损坏的法官被要求回避,曾经遭受过类似痛苦的陪审员得到了豁免,甚至被告律师因为陪审员在审判前说了一句"谁都知道我们会作出怎样的判决"而提起上诉。严谨的审判程序是在众多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痛苦和眼泪中进行的,但许多美国人仍然认为,这时候最应该担心的是国家试图借此机会强化对公民的控制。 禁枪同样被认为是这种控制的强化。我们都注意到了美国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校园枪击案,一幕幕惨剧使人们产生了强烈的恐惧感,因而禁枪的呼声也不断高涨。但面对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持枪自由,大部分美国人拒绝放弃这份权利。在他们的理念中,政府随时有异化而为人民公敌的可能性,失去了枪支将使人民面对政府的暴虐彻底失去抵抗能力。但这份理念的坚持并不轻松,(林达动情的写道:)"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一个广场上,曾经有人发起了这样一个活动。让全国所有的不论由于什么原因而成为枪下冤魂的亲属,将他们死去的亲人留下的一双鞋子放在这个广场上。那无边无际的鞋看着是那么触目惊心。有的粗犷结实,有的艳丽纤巧,有的稚嫩柔软,诉说着一个个突然中断了的人生。美国人民站在这一双双鞋前面,一切别人对于这块土地上所发生的枪枝犯罪的指责,好奇,嘲笑和攻击,都变得很远很轻,只有这一双双鞋所盛着的一个个灵魂是真实和沉重的。因为这痛苦是他们自己的,这代价是他们为自己所选择的自由所支付的。两百多年来,他们从来没有停止过问自己:这是不是值得?" 代价的高昂使自由变的如此沉重,它是那么奇特的一种人类必需的奢侈品:有了它我们才能呼吸,但它却需要我们的血来哺育。世界的变化使自由的坚持越来越艰难,国际恐怖犯罪、核武器散播的阴云都在诱使我们出让更多的权利。未来自由的保存和取得意味着对人类勇气的一场艰巨考验,而我们必须做好足够的心理准备去丧失更多的东西。 但恒升案的法官在这种代价面前退缩了;尽管商家的信誉与生命和鲜血相比是那么微不足道,但恒升公司已经无法忍受它为自由所支付的这种代价了。王洪言说、媒体报道的一部分自由被分割出去了,理由是为了维护商誉。当有人拿出国家安全、民族利益、社会安定、百姓福祉这样的大招牌继续分割它的时候,我们不知道还能拿什么来抵御。 显然,他们忘记了很多人:他们忘记了政治犯李九莲极刑后被曝尸荒野,被精神病人割去乳房和阴部;他们忘记了政治犯钟海源为了满足当时一位高级军官儿子的植肾需要,被故意射中右胸而活体取肾,鲜血染红了整个池塘;他们忘记了在将政治犯押赴刑场的囚车里,"四个人高马大的武装警察一下将黎莲扳转身,脸和身子紧贴车壁上。衣背往上一撸,来不及使用麻醉药,一把锋光闪闪的手术刀就在她的右腰处划开了一个巴掌大的口子。……没几下,一个滴着殷红鲜血的肾,泼剌剌地落在洁白的瓷盘上。"而李九莲刚刚高中毕业,黎莲还是一个正在上中学的花季少女。(见摩罗著《自由的歌谣》)。 显然,他们忘记了很多事情。其中最重要的一件就是: 政治权力的异化和失控仍然是超出所有天灾人祸的劫难,而唯有自由才是能够救赎我们摆脱劫难的诺亚方舟--可惜,我们正在凿它的船底。 |